案件名称:赵键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案号:(2019)沪7101行初29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05-28公开日期:2020-01-08
当事人:赵键;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其他行政行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沪7101行初292号原告赵键,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晓栋。

原告赵键不服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所作函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键诉称,其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此应当由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作出答复;被告于2018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但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才收到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程序违法。

因此,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针对原告要求获取“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XXX弄XXX号被强迁组织实施的信息”作出的答复,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静安区政府辩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申请执行沪闸府房征补[2015]0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作出行政裁定,予以准许,故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照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的相关材料,内容涉及诉讼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8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上海市静安区光复路XXX弄XXX号被强迁组织实施的信息。

2018年11月26日,被告出具函复,告知原告其来信反映内容属于行政机关依照法院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组织实施的相关材料,涉及诉讼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对于今后相同或类似来信,将不再重复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行政机关依照法院行政裁定组织实施的相关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被告就此所作函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