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石德清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德清缴纳罚金2000元。
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