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民申10309-10315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8-11-01公开日期:2019-11-27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被告)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申10309-103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北江二路**。

负责人:刘大姿,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奕龙,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王国英,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罗春桃,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罗礼,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罗通,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罗交生,男,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09号):唐月英,女,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0号):金栽华,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1号):肖春莲,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1号):邓佩佩,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1号):邓伟伟,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1号):邓一凡,男,192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2号):陈满吾,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3号):孙先国,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4号):陈善平,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5号):廖某,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5号):廖毅坚,男,200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系廖毅坚母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5号):廖超中,男,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10315号):肖美容,女,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周,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镜华,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伍房新,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山,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0309、10311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0309、10315号):广州海狮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黄志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10310、10312-10315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第2。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第****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杨永龙。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清远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国英、罗春桃、罗礼、罗通、罗交生、唐月英、金栽华、肖春莲、邓佩佩、邓伟伟、邓一凡、陈满吾、孙先国、陈善平、廖某、廖毅坚、廖超中、肖美容、陈周、黄镜华、伍房新、金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海狮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七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民终2973-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清远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标的车粤R×××××司机陈周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逃逸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审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标的车司机陈周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再审申请人在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仅在交强险限额负责赔偿。

2、双方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得到保护,其中的免责条款也是该合同的重要一部分。

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不违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我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依照合同约定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3、肇事逃逸作为法律禁止性行为,侵权人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转嫁保险公司承担。

(二)一、二审法院均以再审申请人没有履行提示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1、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保险条款已经在交付给投保人的保险单上专门设置了“重要提示”,再审申请人已履行提示义务。

2、被申请人黄镜华在申请人处投保多年,其名下车辆多年来均在我司进行投保,作为一个专业的投保人,其不可能不知道逃逸会引发保险公司拒赔。

3、再审申请人从“黄镜华”历年的投保记录中以及找出相关的证据,足以证明“黄镜华”是清楚明白逃逸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

涉案车辆粤R×××××自2013年起一直在我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