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光春与重庆嘉世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16执3590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1-27公开日期:2019-06-06
当事人:赵光春;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6执3590号申请执行人:赵光春,男,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唐淑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光春与被执行人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16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等资产可供执行。

经实地调查,其被执行人重庆嘉叶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江津金科分公司已停止经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18年11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8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6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