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惠筑、张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黔0123执316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修文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1-08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王惠筑;张彩云;李龙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1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王惠筑,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周志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彩云,女,1977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李龙英,女,195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23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惠筑申请执行张彩云、李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彩云、李龙英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惠筑借款本金3407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63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475.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需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故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