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志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彩云,女,1977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李龙英,女,1952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23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惠筑申请执行张彩云、李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彩云、李龙英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惠筑借款本金3407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63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6475.0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需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故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