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包石壮,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81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包石壮在内蒙古创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工资收入、奖金、绩效等一切可期待性收入全部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