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玉,广东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布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5864E。
法定代表人:郑躬洪。
委托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慧,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施青玲等300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8】2112-2165、2524-2605、2932-3013、3337-34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施青玲等300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6252542.42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以(2018)粤0307执12670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18)粤0307破申11号。
2018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8)粤030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将上述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转破相关情况告知施青玲等300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施青玲等300人以被执行人已进入执转破程序、自行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