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小三与范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冀0503民初2826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邢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1-16公开日期:2018-12-05
当事人:徐小三;范少华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503民初2826号原告:徐小三,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群众,住邢台市桥**,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桥西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少华,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原告徐小三与被告范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徐小三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