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永福与被执行人石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吉0582执438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集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1-08公开日期:2019-06-19
当事人:姜永福;石春利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姜永福,男,桓仁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柏杭,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春利,男,集安市人,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福与被执行人石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春利现下落不明,并经网络查控及到房屋产权部门调取信息,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福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