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董翠云执行殷铭泽终本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621执1088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涡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1-20公开日期:2018-12-20
当事人:董翠云;田磊;田玉琴;殷铭泽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621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董翠云,女,汉族,1959年1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田磊,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田玉琴,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殷铭泽,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依据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董翠云、田磊、田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铭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殷铭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18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殷铭泽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进行查询,于2018年6月27日对对被执行人殷铭泽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