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磊,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田玉琴,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殷铭泽,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涡阳县。
本院依据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董翠云、田磊、田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铭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殷铭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18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殷铭泽银行账户、车辆登记进行查询,于2018年6月27日对对被执行人殷铭泽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通过终本约谈申请人,告知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将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