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鹤山市宅梧镇生建厂、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鹤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粤0784执1970号
所属地区:鹤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8-11-26公开日期:2018-12-28
当事人:鹤山市宅梧镇生建木厂;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宅梧镇生建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上沙村民委员会原上沙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4L19097140L。

经营者:潘生建,男,汉族,1958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九江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96211857R。

投资人:唐会祥,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宅梧镇生建木厂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九江伟柏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申请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