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犯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检察员何涛涛 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8)614号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8年6月27日16时,被告人刘飞飞与张某(另案处理)一同在成都市温江区锦泉街元祖食品门口的街沿处,将被害人徐钢停放在此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盗走。
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31元。
辩护人:无 辩解(护)意见:无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罚。
被告人刘飞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飞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飞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刘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