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6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被告人王万金退赔人民币共6710元给各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万金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财产缴纳收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万金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万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因该犯剩余刑期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