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夏传莲、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0102民初11014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8-11-20公开日期:2021-01-18
当事人:夏传莲;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2民初11014号 原告:夏传莲,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礼国,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胜,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传莲诉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传莲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2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夏传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