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全焯辉,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市辖区。
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东方红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湛江市椹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全焯辉,厂长。
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源,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陈满与原审被告全焯辉、湛江市麻章区东方红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东方红修理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2017)粤08民监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全焯辉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源到庭参加诉讼。
陈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焯辉、东方红修理厂申诉称,2012年5月的一天,有一个自称是洪真公司的人带着几个人到湛江会展中心找到全焯辉,要求其偿还借款,全焯辉说欠洪真的款会筹资金按协议偿还,但对方恐吓全焯辉在一份借款协议书上签名,为了安全起见,全焯辉只好在协议书上签名,这份协议就是陈满所持有的1100万元《借款协议书》,这是无效的借款协议。
全焯辉不认识也从未见过陈满,更没有向陈满借过钱。
原审法院认定虚假协议并据此作出了(2012)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
此外陈满把民事调解书涉及的1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洪作相,法院不作审查和认定,就要全焯辉及东方红修理厂直接还款给洪作相,违反了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综上,全焯辉、东方红修理厂请求法院:1、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2)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2、驳回陈满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均由陈满负担。
陈满未作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2)湛雷法唐民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冯小瑶审判员 陈小媚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钰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