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山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达,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义,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北洼子村****。
被告:赤峰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中段路北铁路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冯全,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达、赵连义,被告赤峰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征地款411000元,给付利息485863.65元,支付违约金205500元,合计1102363.6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9月12日签订了《学院建校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在原五三乡水泥厂院内建设教学楼、公寓楼等一切建筑物均由原告承建施工,被告建筑工程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原告每亩代被告支付征地款10000元;被告建校以后扩大建校工程必须由原告承建施工,否则原告代被告支付的征地款,被告加算利息返还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征地款50%的违约金。
在原告建设施工过程中,被告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了其他建筑施工队施工。
因此,原告未代被告支付征地款。
2017年,被告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征地款,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原告一审时未提出反诉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认为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
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征地款,因此不存在返还征地款、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书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字2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原被告签订《学院建校工程施工合同书》的效力,认定了被告履行了该合同书所约定的义务,为原告垫付了应由原告支付的征地款411000元,判决原告给付被告征地款41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否认两级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属于重复起诉。
再者,被告即使存在违约行为,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被告围绕其辩称主张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学院建校工程施工合同书》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字2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两份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原告提交的被告与赤峰市××区签订的合同书、该安装队负责人高某的说明、照片、高某的身份证、工程量核对单及高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原告意在证明被告将室外排水工程、暖气地沟砌墙体工程、学院外墙墙体工程等交给红山区建筑维修安装队承建施工,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没有违约;经查,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实其经许福介绍承包的该工程,而许福是原铁西建筑工程公司二号宿舍楼和食堂的施工人,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张文和张某出具的说明、张文和张某的身份证、张文的委托书、照片及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原告意在证明被告将操场、球场、跑道、路面等工程承包给张文、张某施工,构成违约;被告对此提出异议;经查,张文、张某与被告无书面施工合同,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原告提交的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与赵连义签订的教学楼五、六、七层铝合金门窗点的协议和照片,原告意在证明被告将门窗工程交给他人承建施工,构成违约;被告提出异议;经查,赵连义系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人,因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对被告提交的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书和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终字23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该两份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1997年9月12日,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为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出具《学院建校工程施工合同书》,内容为:兹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在五三乡水泥厂院内建设教学楼、公寓楼等一切建筑工程由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经双方协商达成有关事宜如下:一、为了建校占地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替学校投征地款,每亩壹万元交于乡政府。
学院建筑工程面积在15000㎡以上,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以上,建筑公司替学院投征地款每亩一万元,低于15000㎡或少于1000万元以下,建筑公司不给学院投征地款。
二、学院建校以后扩大建校工程也必须用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施工。
如用其他施工队,建筑公司替学院投的征地款加利息计算抽回。
学院付违约金征地款的50%。
三、……。
该合同书加盖有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的公章及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的印章。
1998年5月25日,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与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将其教学楼、宿舍楼及附属工程承包给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1998年6月3日,赤峰市松山区五三乡人民政府与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补偿款810000元,1998年5月30日前付400000元,1998年6月1日付200000元,1999年3月15日付清全部810000元征地补偿款。
1998年3月15日至1999年3月15日期间,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分五次合计向原赤峰市松山区五三乡人民政府交纳了790000元的土地占地补偿款,原赤峰市松山区五三乡财政所为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出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五枚。
1998年6月9日,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为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颁发了赤国用(1998)字第98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用地面积为27397㎡,约合41.14亩。
1999年4月8日,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作为招标单位、赤峰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定标单位分别在建筑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上招标单位及定标单位处加盖公章,确定由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进行原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及宿舍楼的土建水暖电气工程施工,确定建筑面积17800㎡,中标造价10893600元。
同日,赤峰市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在投标许可证上加盖公章。
1999年4月9日,赤峰市松山区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标注质监、监理已办,赤峰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标注准予施工。
后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并按约定完成了教学楼、宿舍楼及附属工程的施工任务。
2009年5月7日,赤峰信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赤信联价结字(2009)001号结算报告,审核结果为: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2#宿舍楼工程施工审核造价金额为2126228元,工程数量为4279.96㎡。
2010年8月4日,赤峰信联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出具了赤信联价审字(2010)032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内蒙古职业技术学院1#宿舍楼工程总造价为3176279元。
2011年7月30日,赤峰职业技术学院与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代理人赵连义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教学楼工程总造价为5800000元。
教学楼及1#宿舍楼、2#宿舍楼的工程总造价合计为11102507元。
2012年12月,赤峰市维衡房地产测绘大队出具了房屋测绘图,经测绘,原告赤峰职业技术学院1号宿舍楼面积为4264.26㎡、2号宿舍楼面积为4917.55㎡、教学楼面积为9614.94㎡,合计18796.75㎡。
另查明:原赤峰铁西建筑工程公司转制为赤峰双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双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并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