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夏宁东金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灵武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宁0181民初6926号
所属地区:灵武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1公开日期:2021-09-03
当事人:宁夏宁东金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81民初6926号原告:宁夏宁东金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海,公司经理。

被告:杨忠,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灵武市,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10425373X。

原告宁夏宁东金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东金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