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金茹,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金桃与被执行人张金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63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556万元,缴纳执行费1783元。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19年8月20日起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1月2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