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宁富,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莹,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住广西北海市工业园区香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兰霞依据已生效的北劳人仲字(2019)第76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417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海市香港路22号综合楼、服务楼、冷库、办公楼、检验楼、车间、机房已进行轮候查封,但不具备拍卖条件。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西河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