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玉龙运输毒品、走私、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9刑更871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临沧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1-25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朱玉龙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9刑更871号罪犯朱玉龙,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龙犯运输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