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玉龙犯运输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于2019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朱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玉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