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红胜、刘继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湘1321执1827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双峰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19-12-31
当事人:朱红胜;刘继军;朱连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朱红胜,男,汉族,双峰县人,1972年2月2日生,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继军,男,汉族,双峰县人,1970年10月23日生,住本县。

被执行人朱连发(系被执行人刘继军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1973年7月22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朱红胜与被执行人刘继军、朱连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湘132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刘继军、朱连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红胜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继军、朱连发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30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19年10月16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2019年6月18日向双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有不动产,但该房产已被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19年11月6日对刘继军、朱连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