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嘉子,女,汉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严伟乐,系被申请人的母亲。
申请人尚孟安与被申请人王嘉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尚孟安称,申请人尚孟安与被申请人王嘉子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以被申请人王嘉子名下房产(郑州市金水区××花园××楼××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1501303868)作为借款抵押。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王嘉子及其配偶冉雷在申请人尚孟安处借款21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止。
申请人尚孟安于2019年10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王嘉子一次性支付借款210万元,被申请人王嘉子以名下房产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312601号)。
借款人自2019年7月11日未再向申请人尚孟安按月支付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每日500元违约金直至当期利息偿还之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应就逾期款项按照月息2%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
被申请人王嘉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构成违约。
故申请人尚孟安向本院提出请求:一、对被申请人王嘉子名下的抵押财产郑州市金水区××花园××楼××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尚孟安的债权合计224383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包括:1、本金210万元;2、期内利息93730元,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0月23日共计102天;3、逾期付息违约金50100元,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10月23日共102天,每天500元;4、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月息2%);二、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由被申请人王嘉子承担。
被申请人王嘉子称,对申请人尚孟安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收到借款210万元,截止2019年7月10日按照月息1.3%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完毕,此后未再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3日本金到期亦未偿还;不动产登记证明系申请人尚孟安、被申请人王嘉子、冉雷、严伟乐到场共同办理且均签名捺印。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王嘉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楼××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王嘉子逾期偿还申请人尚孟安借款本息构成违约。
在被申请人王嘉子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尚孟安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且被申请人王嘉子对申请人尚孟安的申请请求及所述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申请人尚孟安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