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陆杰,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曹新亚与被执行人赵陆杰、王小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苏1282民初580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赵陆杰、王小梅约期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曹新亚借款500000元。
支付利息110000元。
如两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两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M×××××宝来牌、苏M×××××丰田牌、苏M×××××奥迪牌、苏M×××××思域牌小型车辆各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但至今未能扣押。
3.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靖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两套,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靖江市××城市××、××市溱××大道××室的不动产,并向本院(2018)苏1282执3448号、(2019)苏1282执恢57号案件承办人发出参与分配函,申请参与上述两个不动产处置款的分配。
4.本院于2019年5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