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廷富、王廷腾等与赵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702民初101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5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王廷富;王廷腾;赵勇;孙金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民初101号原告:王廷富,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王廷腾,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赵勇,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开发区。

被告:孙金香,女,193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纬三路林业大厦7层。

主要负责人:杨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王廷富、王廷腾与被告赵勇、孙金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王廷富、王廷腾的起诉书中没有原告王廷腾签名;原告王廷富陈述王廷腾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处王廷腾的签名,系原告王廷富代签和捺印,不是王廷腾本人所为。

由于王廷腾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证据证明王廷腾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是王廷腾真实意思表示,故王廷腾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廷腾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佩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栗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