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被执行人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旭坤商贸有限公司、杨洪、陈波拖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1111执306号之一
所属地区: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1公开日期:2019-12-27
当事人:杨洪;陈波;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旭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11执306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洪,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陈波,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乐山市五通桥区人,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执行人: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

法定代表人:李淳,董事长。

被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旭坤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方嘴村新村/div>法定代表人:杨洪,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本院(2016)川111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乐山市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旭坤商贸有限公司、杨洪、陈波拖欠诉讼费一案中,执行标的:诉讼费23,418.00元及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镇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李治军审判员  何 浩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