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德学申请和平、包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案号:(2019)内0522执3952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5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高德学;和平;包文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22执3952号 申请人:高德学,男,60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被执行人:和平,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被执行人:包文才,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

本院执行高德学申请和平、包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522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9年07月2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本院于2019年0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期满后,在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07月31日,2019年08月16日经总对总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房产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本院于2019年08月0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0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