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濮阳莱特宁安全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602民初551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滨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7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濮阳莱特宁安全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5517号 申请人:濮阳莱特宁安全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54745X5。

法定代表人:魏刚凡。

被申请人: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2225843J。

法定代表人:刘星图。

申请人濮阳莱特宁安全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恒丰银行滨州分行81×××26账户银行存款300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鑫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滨州分行81×&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