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先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豫1426刑初691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夏邑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5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何先国
案由:诈骗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6刑初6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先国,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先国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先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何先国到夏邑县曹集乡崔某1、崔某2经营的西瓜行,与崔某1、崔某2口头约定,并谈好价钱,购买8424西瓜。

同年6月1日至6月25日,崔某1、崔某2按照何鲜国要求发出六车西瓜,共计价值96000余元。

何先国支付两次收瓜款,一次20000元,一次30000元,共计50000元,剩余46000元未结清。

何先国将收购的西瓜卖给唐山天地福水果批发市场晓慧货栈刘艾新,刘艾新于6月23日至6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给何先国10000元,向何先国提供的户名为谭某邮政储蓄账户转账90000元,将西瓜款结清。

崔某1、崔某2不断向何先国催要剩余西瓜款,后来何先国不接电话,不回微信,也不给见面。

2019年8月6日,崔某2、崔某1收到何先国欠款46000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先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先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先国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上述指控,被告人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0)宜刑初字59号刑事判决书;4、手机微信截图转账记录、聊天记录;5、收西瓜的记账单及转账截图记录;6、银行卡交易明细及银行开户信息;7、收到条、谅解书;8、证人陈某、谭某的证言;9、被害人崔某1、崔某2的陈述;10、被告人何先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先国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