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春才变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赣0902刑初804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宜春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2公开日期:2020-03-23
当事人:周春才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902刑初804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春才,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

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9]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春才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春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周春才的驾驶证被注销,之后,被告人周春才一直未参加驾驶证考试。

2019年3月,被告人周春才向其堂兄周某借用闲置的驾驶证(周某的驾驶证在2014年丢失,补办后又找回);为应付交警检查,2019年6月初,被告人周春才将借来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为自己的照片。

2019年6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春才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时遇交警检查,检查过程中,被告人周春才向交警出示其变造的驾驶证。

执勤交警发现周春才提供的驾驶证系变造的驾驶证,随后将该案移送至袁州公安分局调查。

被告人周春才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春才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春才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春才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周春才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及照片、说明、伪造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周春才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