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甘成久,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恒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158321728R。
法定代表人:刘富华,职务:厂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1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8675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1166.15元,截至2019年11月30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8824396.15元及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恒湖酒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