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者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2926刑初102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6公开日期:2020-03-02
当事人:周某1;者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2926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

被告人者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涧县;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脱逃罪,于1992年3月31日被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绍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被告人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份开始,周某2同南涧县无量山镇者某某谈恋爱,并一直生活在一起。

2019年4月15日,周某2的父母周某4、刘某不同意女儿周某2继续与者某某交往,在南涧县无量山镇街上找到女儿周某2并将其带回家中。

当日傍晚,者华康从家里准备了一把菜刀独自到玉碗水村周某4户讨说法。

者某某夫妻二人发现者某某不在家后包车沿路找寻者某某。

23时30分许,在玉碗水村附近的路上找到者某某,未能劝阻者某某返回家中并继续到宝华镇玉碗水周某4户方向,停车后者某某先下车从后门进入周某4户院内,周某4夫妇发现后与其发生争执。

者某某遂拿出菜刀与手持撬棍和小锤的周某4形成对峙。

者某某、李某1等人进入院内后,李某1夺去者某某手上的菜刀并将菜刀丢出周某4户外。

者某某进入周某4户前,在周某4户后门外随手拿了一根木棍,进入周某4户院内后丢在一旁。

周某4、刘某夫妇与者某某、李某1夫妇就者某某、周某2的事情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刘某打电话通知邻居、亲戚来帮忙。

周某4的弟弟周某1、周某3进入院内后,周某1用脚将者某某踢倒,者某某遂捡起之前丢在一旁的木棍朝周某1的头部打了一棍,周某1被打伤。

经南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该院认为,被告人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者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指控,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予以佐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诉称,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现要求被告人者某某赔偿其医疗费4533.97元、误工费16025元(100天×160.25元/天)、护理费4807.50元(30天×160.2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10天×100元/天)、营养费1000元(20天×50元/天)、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28366.47元。

并提供:1.身份证复印件1份,2.南涧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出院证明各1份,3.南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1张、门诊收费票据6张、大理大学附属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4.雄业酒店专用收款凭证1张,5.大理交运集团车票2张。

被告人者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民事部分愿意赔偿医疗费,其他费用没有能力承担,认为双方都受伤了,自己也在治疗中,且殴打周某1是因为看到周某1殴打其子,并非无故殴打。

经审理查明,因周某4、刘某夫妇不同意女儿周某2继续与者某某交往,于2019年4月15日将女儿周某2从无量山镇小河底街带回家中。

当日傍晚,者华康得知情况后从家里准备了一把菜刀独自到玉碗水村周某4户讨说法。

者某某父母者某某、李某1发现后包车沿路追寻者某某。

23时30分许,在玉碗水村附近的路上找到者某某,劝阻者某某回家无果后继续前往周某4户方向,停车后者某某先下车从后门进入周某4户院内,周某4夫妇发现后与其发生争执。

者某某遂拿出菜刀与手持撬棍和小锤的周某4对峙。

被告人者某某夫妇等人进入院内后,李某1夺去者某某手上的菜刀并将菜刀丢出周某4户外。

双方就者某某、周某2的事情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刘某打电话通知邻居、亲戚来帮忙。

周某4的弟弟周某1、周某3进入院内后,周某1用脚将者某某踢倒,被告人者某某遂捡起丢在一旁的自己进门时随手拿的木棍朝周某1头部打了一棍,致使周某1受伤。

周某1受伤后被送到南涧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0天,支出医疗费3449.97元,CT费216元,后到大理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医治,支出医疗费868元。

经南涧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1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者某某的归案过程。

2.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及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材料,证实被告人者某某的身份、样貌特征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南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景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者某某犯罪前科情况。

4.情况说明,证实该案部分询问笔录为另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5.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病历、住出院证明、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车票,证实其身体损伤及相关费用支出情况。

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办案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提取痕迹、物证,被告人者某某辨认现场的情况。

7.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人员。

8.证人者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4月15日晚上到周某4家“找说法”时持刀与周某4对峙,其父母赶到后将其手中的菜刀抢丢,周某1来到后用木棍打到其鼻子,其去清洗鼻子后看到有人倒在地上的情况。

9.证人周某4证言,证实因为女儿是未成年人,2019年4月15日,其和家人到无量派出所报案后把女儿带回了家。

当晚23时10分许,者某某从后门闯入,腰间别着一把菜刀,其拿着一把小锤和一根撬杠与者某某对峙。

其让妻子打电话叫人,者某某的父母和某一个男子也从后门进来,者某某父亲拿着一根木棍,者某某的母亲把者某某手中的菜刀夺丢,双方争吵时,陆续有村民来劝架,过了一会儿有人叫:“人打倒了”,其看到者某某手上拿着木棍,被打倒的人是周某1,随后周某7等人把周某1送到医院治疗,自己在家中等民警到场的情况。

10.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回家发现者某某可能去周某4家后,遂找车顺路追寻,追到者某某并将其拉上车后发现他带了菜刀,车子停下后他打开车门就跑出去了,几人追到周某4家后门时就看到者某某拿着菜刀,周某4一手拿着撬杠,一手拿着钉锤,周某4妻子拿着镰刀,三个人在院内对峙着。

其冲进去抢了者某某手里的菜刀丢掉,两家人在院内争吵。

之后陆续有人来到周某4家劝架,最后来的几个人,一下就打起来了。

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许,其和女儿在房间里聊天,突然听到一声后门与墙碰撞的声音,起床看到者某某身上别着一把刀子,接着其丈夫周某4也起来,他拿了一把小锤下来,又到猪圈里拿了一根撬杠和者某某在对峙。

后者某某母亲等人也进来,者某某手上带着一根木棍,他们进来后就争吵,亲戚陆续来劝架,之后其小叔周某3和周某1从后门进来,者某某一棍子就把周某1打倒在地,后周某1被送往医院救治。

12.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许,其和母亲刘某在房间里聊天,突然听到后门“嘭”的一声,其和母亲起来看,同时也听到其父亲起来开门的声音,出门后看到者某某站在其房门前,父亲周某4一手拿着撬棍一手拿着小锤跟者某某面对面站着,两人发生口角,者某某从腰间拿出来一把菜刀与其父亲对峙,这时者某某母亲进来,抢了者某某手里的菜刀,者某某父亲者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木棍,后面“小黑羊”阿叔进来,双方父母在院里吵架,其父亲让母亲报警并打电话叫亲戚,陆续有亲戚来劝架,后来其二叔周某1跟“银旺”阿叔来到,其二叔手上拿着一根棍子过来,先是一脚将者某某踢倒,者某某站起来又被其二叔朝面部打了一棍子,后者某某父亲抬着之前那根木棍将其二叔周某1打倒在地,随后周某1被亲戚送去医院救治的情况。

13.证人周某3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其接到电话赶去周某4家,走到周某4户后门口就看到有好多人在吵架,其朝前推门,周某1在后进去,听见身后有响声,转回去看到周某1被打倒了,者某某手上拿着一根木棍,其连忙上前抢木棍,最后几人把周某1送往医院的情况。

1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2时许,者某某妻子打电话说跟他们找一下他家孩子,其从家里出来跟者某某夫妇和一个开车的来到玉碗水。

其和者某某夫妇一起进了一户人家,刚进去就看见者某某拿着一把菜刀,另外一名男子拿着一把小锤和一截钢筋在吵架,双方吵了一会儿,又进来两三个男子,其中一个用脚踢者某某,踢了几脚后,者某某用木棍打对方,场面十分混乱,周围的人赶紧劝架,并把他们拉开,不知道是谁报了警,过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1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2时许,接到者某某电话说要到宝华镇小铁窑村委会玉碗水去找一下娃娃,其接者某某夫妇二人后,在新桥××公路桥头又接了一个男的,到宝华镇小无量岔路口附近看到一个人在路上,者某某妻子说这个人就是她娃娃,其停车后,那个男子上车坐到副驾驶者某某妻子身边,他们说还不到一点,让其继续往前开,他们让其停车后,者某某的儿子开车门就要走,者某某妻子也没拉住,者某某夫妇和那名男子也下车去了,说让其在路边等他们几分钟,要跟其回无量的,其掉头在路边等着,没过几分钟就听到了吵架的声音,最后公安民警来到现场。

16.证人周某5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40分许,其接到周某4妻子电话后赶到周某4家,到他家时周某4夫妇二人正在和者某某一家在院子里争吵,其也劝不开,村里人陆续来劝架,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有人哭,转头看到周某1头部在流血,周某3和者某某在抢一根木棍,后来周某3把木棍拿走,双方都没有再动手,其让周加国和周某7送周某1去医院。

17.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30分许,接到电话和丈夫周某1起来前往周某4家,到他家时,周某1和周某3先从挡墙下去,其在后面,进入他家时看到周某1倒在地上,后来被周某4扶到台阶上坐着,头部在流血,周加国和周某7送周某1去医院的情况。

18.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40分许,其接到电话后到周某4家。

进去后看到者某某母亲和周某4妻子在吵架,过了十多分钟,周某1从后门刚进来就倒在地上,其跑过去扶时发现他头部在流血,其找了点草药来止血。

其去洗手上的血时看到者某某鼻子也在流血。

周加国和周某7送周某1去医院,者某某也从后门跑出去,后公安民警就来了。

19.证人周某6证言,证实2019年4月15日23时许接到电话和“小来”一起到周某4家,看到两家人在吵架,其去劝架并拦在两人中间,这时听到“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