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桂武与于慧芹、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922民初3442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青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19公开日期:2020-03-13
当事人:陈桂武;于慧芹;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田家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3442号原告:陈桂武,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于慧芹,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被告: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住所地河间市留古寺镇前羊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84MA07KUT929。

代表人:于慧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方大科技园266号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102358512692B。

第三人:田家森,男,199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县。

原告陈桂武与被告于慧芹、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田家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陈桂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购车协议(购车居间服务协议);2.依法责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连带返还原告订金(定金)22000元;3.由三被告承担申请、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2日,经田家森介绍,被告于慧芹、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与原告签订《购车协议》,合同正文名称为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格式合同),约定于慧芹、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为陈桂武提供购车居间服务,陈桂武应交定金20000元(详见协议书)。

合同签订后实让原告交付订金(定金)2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订金收据》(加盖有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印章),注明2018年7月22日提车,此款汇入第三人田家森银行账户,由田家森转入于慧芹个人银行账户。

被告于慧芹收取原告款项后便一再编造谎言应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提车始终无车可提,原告经仔细研读购车协议及订金收据后方发现,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合同实质性无法履行。

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被告于慧芹既是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负责人。

现被告于慧芹对原告避而不见,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诸人民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慧芹签订《石家庄兴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居间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被告居间为原告购车,原告给付定金22000元后原告可在总价款15万元以内选购任意车型(结算价格以提车时的具体交易价格为准,原告可在制定4S店或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