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益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娉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连华,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逸多,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连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药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医药城公司归还购房意向金60万元,不支付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医药城公司与金连华之间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均认可存在购房合意,最终没有房屋是因双方价格未谈拢。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错误。
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双方对于逾期利息未作出明确约定,一审法院判令医药城公司按照年利率20%向金连华结算利息没有依据。
金连华辩称,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有权对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金连华对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表示尊重和接受。
二、依据我国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无论本案双方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医药城公司均应当返还60万元意向金并按年利率20%支付相应补偿款。
医药城公司两项上诉理由相互矛盾,故不同意医药城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金连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药城公司退还购房意向金60万元;2、医药城公司支付上述意向金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年20%计算所得的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4月11日,医药城公司作为甲方,金连华作为乙方,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一份,称甲方开发的“XX”项目现有少量商铺,乙方有购买意向,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意向金150万元。
第2条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意向金之日起一年后确定商铺销售价,届时乙方可根据价格承受情况,选择放弃或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第3条约定,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双方均不视为对方违约,一年到期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意向金,并作相应补偿。
补偿金额为意向金的20%/年,于退还意向金时一并支付。
第4条约定,乙方选择退还意向金的,在结清意向金及补偿金后,将收款收据原件归还甲方;选择购房的,将收款收据更换为购房发票。
同日,金连华在“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XX”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三笔,金额共计150万元。
2017年4月12日,医药城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金连华,收款方式为收据0002905,金额60万元,交款事由商铺意向金。
2017年4月27日,医药城公司向金连华转账120万元。
一审法院庭审中,金连华称其是医药城公司员工,向医药城公司购买商铺,到期后由于价格谈不拢,故最后未购买。
一审法院认为,金连华与医药城公司之间虽然签订有《购房意向协议》,但该协议既未明确房屋标的、单价,也未约定违约责任,到期后双方可以无任何理由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而由甲方按照年/20%给予乙方固定补偿,从上述约定内容来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基于上述认定,《购房意向协议》约定的一年已到期,现金连华起诉要求医药城公司返还意向金(借款本金),医药城公司应当返还。
双方均确认尚有意向金60万元,该金额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相一致,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金连华主张的补偿金,实为借款的逾期利息,金连华主张按照约定的年20%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医药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连华意向金(借款本金)600,000元;二、医药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连华上述借款本金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所得的逾期利息。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338元、减半收取6,169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合计诉讼费11,089元,由医药城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购房意向协议》没有约定房屋标的、价款等合同重要条款,故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医药城公司与金连华在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