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仲怀、王翠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802执恢718号之一
所属地区:榆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1公开日期:2019-12-29
当事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仲怀;王翠霞;安彬;高瑞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02执恢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艳莉,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仲怀,男,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个体户,被执行人:王翠霞,女,生于1969年3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执行人杨仲怀之妻,被执行人:安彬,男,生于1979年12月3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居民,被执行人:高瑞,女,生于1978年10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系被执行人安彬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仲怀、王翠霞、安彬、高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一、杨仲怀、王翠霞偿还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2.87‰计算)。

二、安彬、高瑞在该借款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61950元,执行费57400元由杨仲怀、王翠霞、安彬、高瑞共同负担。

但被执行人杨仲怀、王翠霞、安彬、高瑞并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以(2018)陕0802执恢2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彬、高瑞名下的位于榆林南郊上郡路122号1层1号、1层2号、2层1号(榆林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榆林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榆市国用2012第40690)的房产。

2019年9月7日,本院通过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榆林南郊上郡路122号1层1号、1层2号房产以336.66万元、2层1号房产以258.8万元为起拍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2019年9月25日,本院通过淘宝网络拍卖平台第二次对榆林南郊上郡路122号1层1号、1层2号房产以319.827万元、2层1号房产以245.86万元为起拍价公开第二次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被执行人安彬、高瑞名下的位于榆林××路××、××、××号(榆林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榆林房权证榆林市字第××号、榆市国用2012第40690)的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处置房产的费用拍卖费8000元、诉讼费61950元、执行费57400元,共计127350元后可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552.952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彬、高瑞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