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誉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