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马超群,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张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系被告朱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国新,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系被告朱某姥爷、被告张某父亲。
原告孙某诉被告朱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国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于2019年1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约仪式,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
后被告在举行婚礼前悔婚,不与原告建立婚姻关系,但被告拒不返还彩礼。
被告朱某、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部队期间,被告朱某多次去探望并在宾馆开房,致使被告朱某怀孕,后原告就不到被告家中来往,尤其得知朱某怀孕是女孩后对被告更加冷淡,并拉黑朱某的手机号。
2019年2月,原告哄骗朱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接受原告彩礼100000元是事实,但被告朱某怀孕流产造成身心伤害,被告不同意退还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朱某于2018年8月自由恋爱认识,后经媒人张新成介绍,于2019年1月1日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
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举行结婚仪式。
恋爱期间,被告朱某多次到原告服役部队探亲,二人共同在宾馆开房,致朱某怀孕。
2019年2月,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被告朱某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
但就彩礼退还问题产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而给付被告彩礼款100000元,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婚约关系解除,被告朱某应退还原告彩礼款。
被告张某系朱某的母亲,系朱某婚约的参与者和操办者,故张某应与朱某共同返还原告彩礼。
为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朱某与原告恋爱期间怀孕并流产等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彩礼返还数额酌定为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