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定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晋0108刑初300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26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李定文
案由:盗窃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8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定文,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

2007年6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半年;2008年3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刑诉[2019]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定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春健、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定文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巷西流街口老王家面皮店内盗窃被害人孙某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一部,后在九丰路唐久便利店利用被盗手机盗刷孙某微信内840元现金购买3条芙蓉王香烟。

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元。

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定文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聚宝盆2号楼2单元底商卖水果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Y66)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定文在隔壁金虎便利店内盗刷刘某支付宝账户1000元购买了4条芙蓉王香烟。

经尖草坪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0元。

被告人李定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并提供书证、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对被告人李定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定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定文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巷西流街口老王家面皮店内盗窃被害人孙某小米牌(红米note)手机一部,后在九丰路唐久便利店利用被盗手机盗刷孙某微信内840元现金购买3条芙蓉王香烟。

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0元。

2019年6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定文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聚宝盆2号楼2单元底商卖水果店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Y66)手机一部,后被告人李定文在隔壁金虎便利店内盗刷刘某支付宝账户1000元购买了4条芙蓉王香烟。

经尖草坪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0元。

被告人李定文于2019年7月6日因精神恍惚、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于2019年7月22日将被告人李定文从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定文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李定文2018年11月19日因吞食钢针被看守所拒收,判决生效后,李定文失去联系。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通过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对其上网追逃,未将李定文收监执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定文犯盗窃罪一案,经反复讯问和调查,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

拟将此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被告人李定文的刑事责任的事实。

2、被告人李定文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一个人到了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北巷与西流街交叉口附近一个卖面皮的店里,店主是一名男子。

当时他正在给顾客调面皮,手机在桌子上放着。

其进去看到周围没人,就直接拿起手机走了。

其打开手机中的微信去了九丰路上的一个便利店盗刷了840元,买了三条芙蓉王烟,然后将手机在迎泽区大南门富百家附近以3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人。

第二次是2019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其一个人到了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聚宝盆华洲国际楼下,在最东边的楼下靠南的一个水果店里,其进店看到一部手机在电视桌子上放着,当时店主是一男一女,他俩忙的招呼客人,其趁机将手机偷走,到了该楼下的金虎便利店内用偷来的手机上的支付宝购买了四条芙蓉王,盗刷了1000元。

然后将手机在迎泽区大南门富百家附近以25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路人的事实。

3、被害人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微信零钱明细、购买商品票据,证实2019年6月8日19时36分许,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街兴华北巷口王记面皮店内,其父亲告诉其店内收款手机不见了。

然后其拨打电话发现手机关机。

随后补办了丢失的手机的电话卡,发现微信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九丰路便利店消费了840元的事实。

4、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手机支付账单截屏、购买商品票据,证实2019年6月26日8时30分许,其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文兴路聚宝盆2号楼2单元底商店里工作时,进来四名顾客,其中两个是经常买东西的,另外两个人没有见过,是一男一女。

女顾客问其东西的价格,男顾客正在接电话,后男顾客说他着急出去一下,一会回来拿菜就离开了,后来其发现放在桌子整理箱上的手机不见了。

其手机支付宝显示在隔壁金虎便利店消费购买4条芙蓉王香烟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定文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定文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李定文的尿液进行了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阴性的事实。

8、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吸毒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定文于2007年6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半年;2008年3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10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事实。

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定文于2019年7月6日因精神恍惚、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于2019年7月22日将被告人李定文从太原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的事实。

10、价格认定结论书,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90元的事实。

1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