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乐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申延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
2015年11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7日止。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申延斌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建议予以减刑。
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罚金数额巨大且未缴纳,建议减刑不超过7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申延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罚金未缴纳。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8次,记功1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申延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