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姜坤、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103执2816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20公开日期:2019-12-26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姜坤;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03执2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

负责人:朱强标,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姜坤,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翁溪镇翁溪村上街组,身份证号码:522225198910218112。

被执行人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扁坡村2号地(贵州济辉汽车城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347048556F。

法定代表人:雷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3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申请执行姜坤、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偿还本金101756元及相应利息、手续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姜坤、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先后于2019年6月21日、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调查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了二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且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

经本院调查落实,二被执行人已不在原住所地,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姜坤、贵州泰鑫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录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于11月18日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目前的准确住所及联系方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