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王勇鹰,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审被告:周越峰,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审原告陆仁明与原审被告王勇鹰、周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苏0411民监5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陆仁明疑似职业放贷人,其放贷行为涉嫌“套路贷”违法犯罪,公关机关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