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学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
统一社会信用91341126730034288M。
法定代表人:徐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6行审3号之一行政裁定书确定:对申请人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凤环罚字[2018]3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92000及加处罚款192000元,合计384000元,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书生效后,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84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
2019年11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车辆以及公积金信息;其银行账户虽有开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本院已经予以冻结。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凤阳县灵山石英岩矿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凤阳县环境保护局也未能提供凤阳县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