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海立,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原告戴荣荣与被告张海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债务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被告以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
原告先后分两次给付原告100000元,合计借款200000元。
自2016年10月开始,被告故意失联,躲避原告。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200000元的借贷关系,并为此提供了收条、借款合同以及100000元的转账凭证。
被告现下落不明。
原告虽持有收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但其未能就支付全部款项进行充分举证,且其诉状陈述的款项交付经过与其在本院的庭前谈话、庭审陈述存在明显矛盾,有违常理。
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借贷行为、借款金额、交付方式等主要案件事实,原告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定,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