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皮芮宁,女,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朋,男,住宿迁市宿城区,现被羁押于盐城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泗,住宿迁市宿城区。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幸福路2号。
主要负责人:周广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高媛媛与被告皮芮宁、高朋、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宿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媛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被告皮芮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被告高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崇泗,第三人中行宿迁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蒙、杨红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办理撤销宿迁市宿城区皇冠国际公寓7栋503室(以下简称503室房屋)抵押登记;2.判决二被告协助办理前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就503室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经法院(2016)苏130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认定成立并生效。
现原告已经代二被告偿还了全部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清了购房款。
但二被告仍未协助办理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及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皮芮宁辩称:1.不认可原告的主张。
此前诉讼中,被告并未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协议,故无义务办理过户手续。
2.即便认定存在买卖关系,房屋价款也不只60万元。
3.即使房屋价款60万元,原告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行为给被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在原告未赔偿全部款项的情况下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
4.皮芮宁并未向中行宿迁分行偿还贷款,也没有授权他人还款。
被告高朋辩称,同意原告的主张。
第三人中行宿迁分行述称,房屋所有权人配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依照人民法院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被告于1994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6日登记离婚,于2010年11月18日登记复婚,于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离婚。
2009年12月10日,被告皮芮宁购买了503室房屋,并于2011年9月23日将案涉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
2012年6月26日,被告皮芮宁向中行宿迁分行申请贷款500000元,并以503室房屋提供抵押。
次日,中行宿迁分行与皮芮宁办理的抵押登记。
截至2018年11月15日,该笔贷款尚欠本息总额为326694.83元。
2016年,高媛媛曾将皮芮宁、高朋诉至本院,请求二人协助办理503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作出(2016)苏130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认定“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皮芮宁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为60万元。
后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皮芮宁支付购房款300000元并对涉案房屋装修入住至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案涉房屋存在抵押权,无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本院最终驳回高媛媛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高媛媛将皮芮宁、高朋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及第三人办理撤销503室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判决二被告协助办理宿迁市宿城区皇冠国际公寓7幢503室房屋(以下简称503室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该案中,高媛媛欲代替皮芮宁向中行宿迁分行偿还贷款以消灭案涉房屋抵押权,因皮芮宁向中行宿迁分行发函拒绝其他人员还款,中行宿迁分行以拒绝接收高媛媛还款,故抵押权无法消灭。
本院作出(2018)苏130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高媛媛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中,中行宿迁分行陈述:因皮芮宁贷款逾期,该行提起诉讼,诉讼中共同借款人高朋同意代为偿还贷款。
高朋的代理人将款项汇至法院,具体汇款人不清楚。
经查,2019年4月19日,高媛媛汇款347296.71元至人民法院,后该款付至中行宿迁分行。
2019年6月14日,中行宿迁分行出具证明,皮芮宁、高朋从该行贷款50万元,以皇冠国际公寓7栋503室房屋抵押,现该笔贷款已经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关于高媛媛与皮芮宁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出(2016)苏130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不再重复认定。
被告高朋同意继续履行高媛媛与皮芮宁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本院予以确认。
该买卖合同约定购房60万元,高媛媛仅支付30万元。
关于剩余30万元,高媛媛替皮芮宁偿还了中行宿迁分行的贷款347296.71元,已经超额支付了购房款。
在此情况下,本案事实与2018)苏1302民初1410号已经发生了变化,原告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
关于皮芮宁提出解除合同的辩解,因皮芮宁在(2018)苏1302民初1410号案中拒绝高媛媛代替自己向中行宿迁分行还款,导致抵押权无法消灭,故其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
作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