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76号君子广场19-20层。
法定代表人:周虎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辰超,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成诉被告深圳市嘉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审判员赵玲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成、被告嘉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辰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判令嘉信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10558元。
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8日,其受宋长林雇佣到嘉信公司承包的无锡数字动漫创业服务中心四标段做水电安装工作,至2019年7月18日结束。
因嘉信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宋长林,故双方之间承包合同无效,嘉信公司应追认为用工主体,与其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宋长林与其口头约定工价为260元一天,按每天工作9小时为一个工日,晚上加班3.5小时为0.5个工日计算出勤天数及报酬。
其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因此,其诉至法院。
被告嘉信公司辩称:其系发包人,实际施工人系宋长林,王志成由宋长林招用,接受宋长林的管理,与宋长林约定了工资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因此,与其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已经足额向宋长林支付工程款,王志成主张的工资报酬已由宋长林出具欠条,相关款项已经转变为其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王志成应向宋长林主张,与其无任何关系。
据此,请求驳回王志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嘉信公司将其承接的无锡数字动漫创业服务中心四标段(以下简称数字动漫中心)的水电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宋长林。
2019年2月28日,王志成与宋长林谈妥劳动报酬后被宋长林安排至数字动漫中心工作,由宋长林的带班吴永丰负责对王志成进行工作安排和考勤。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为每工日260元,干一天算一天,一个工日需工作9小时,每天加班3.5小时折算半个工日。
工作一段时间后,宋长林拟将王志成安排至浙江丽水工地工作(系宋长林向另一单位分包的工程),王志成要求先结清其在数字动漫中心工地工作期间的报酬再去浙江。
2019年7月18日,吴永丰向王志成出具统计单,明确王志成共计出勤149个工日,已付生活费为4000元。
宋长林依据该出勤及付款情况,向王志成出具结账清单,确认其结欠王志成人工费(149×260=38740-已付4000元)合计34700元。
宋长林未能支付该款项,王志成自此不再提供劳动。
王志成认为宋长林与嘉信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无效,应认定其与嘉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其不认可宋长林的工作时间计算方式,认为应按照标准工时制依法计算工资及加班工资。
因此,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志成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宋长林做调查,宋长林陈述嘉信公司已按照双方所签协议的约定按进度支付了工程款,但在合同之外尚有一些点工、安装项目等约100000元左右的工程款未结算,工程目前尚未结束,还在调试阶段。
以上事实,由王志成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勤统计、结账清单、本院调查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嘉信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宋长林,王志成受宋长林招用至数字动漫中心工地工作,与宋长林谈妥了工资报酬,接受宋长林的带班的管理、指挥和考勤,由宋长林发放生活费及报酬,故王志成与嘉信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接受嘉信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王志成要求确认与嘉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志成要求嘉信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法招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之间系无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该无效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了劳务,因此,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各种赔偿责任,如给付工资报酬、给予工伤保险赔偿等;同时,对于该劳动合同的无效,前一手有用工资质的发包方也存在过错,故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志成提供劳务期间的工资报酬未获得偿付,现要求嘉信公司承担给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嘉信公司虽主张已足额支付了宋长林工程款故与其无关联,但据宋长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