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阳市某企业,住海阳市。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被告行政处罚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海阳市某行政机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