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民事通知书
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303民初4936号
所属地区:蚌埠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01公开日期:2019-12-28
当事人:李武厂;周进友;谢翔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19)皖0303民初4936号 李武厂: 你诉与周进友、谢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

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生效裁判文书: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审判案件的流程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内容除外。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本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