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官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杜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6月16日被交付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2015年3月6日、2016年6月1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杜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杜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