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王杜祥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案号:(2019)云71刑更349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11-28公开日期:2019-12-25
当事人:王杜祥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71刑更3499号罪犯王杜祥,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官刑二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杜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1年6月16日被交付执行。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2015年3月6日、2016年6月16日三次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三年;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杜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杜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