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宽城区恩美医院与于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吉01民终5147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11-30公开日期:2020-11-24
当事人:宽城区恩美医院;于硕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民终5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区恩美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郡望安石****。

经营者:孙丽,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路长春明珠小区B4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硕,女,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上诉人宽城区恩美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于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宽城区恩美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