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某1与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琼0108民初10129号
所属地区:海口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11-30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陈某1;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0108民初10129号 原告:陈某1,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陈某1的父亲),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海口市美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

负责人:符某,组长。

原告陈某1与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陈某2、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横沟居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分配的土地补偿预支款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陈某1是海口市美兰区横沟村村民,自出生即随其家人落户在被告处,自然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一直生活在本村,参加村里的农村合作医疗,依赖本村的土地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被告于2019年3月分别向每位村民发放1000元人民币的土地补偿款的预支款,但被告却以原告是外嫁女子女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该土地款项(共计1000元)。

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被告向其他村民发放土地款,也应当向原告发放,不能同等情况区别对待。

被告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对外嫁女子女的歧视,也违反公平原则,严重侵犯了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横沟居民小组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1系未成年人,其父亲陈某2为其法定代理人,陈某2的户口登记在被告横沟居民小组处,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

原告出生后户口随其父亲落在被告处,其母亲梁钎文的户口于2017年10月13日因夫妻投靠迁来横沟村33号。

原告在横沟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被告横沟居民小组分别于2018年1月4日、5日、31日发布《公告》,对2018年度土地款的预支方案进行公示,其中载明:经两委会与代表会讨论,决定依照《2014年1月1日预支方案》进行此次《2018年春节预支方案》的暂行办法预支。

户口在本村的纯农户每人预支100%(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农户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迁出后迁回本村的不得参加预支);户口在本村的纯农户出嫁女,预支到“一母一子”每人100%;非农业户口的出嫁女,本人户口在本村的才可按本次40%的比例享受本人的预支款(除2014年预支款发放后户口迁回的外)。

2018年2月5日,被告横沟居民小组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上述2018年土地预支款(每人100%的预支款金额为1000元);2019年4月,被告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了2019年土地预支款(每人100%的预支款金额为1000元)。

原告法定代理人声称其母亲辜玉兰系横沟村人,与村外男子结婚后户籍仍登记在横沟村,为横沟村“外嫁女”,辜玉兰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儿子陈某2和女儿陈惠娇,原告的母亲辜玉兰及其本人按照“一母一子”补偿方案每人分得2018年土地预支款1000元及2019年土地预支款1000元,但原告未分得上述款项。

陈某2故代理原告陈某1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019年的土地预支款。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居民户口簿、2018年春节预支方案《公告》(四份)、出生医学证明、居民健康卡、案外人郑某1、郑某2旧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账户明细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客观,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系未成年人,随其父母生活,其父亲陈某2的户口登记在横沟村,户别为农业家庭户口,是被告横沟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原告因出生而原始取得被告横沟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在被告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他处享受到拆迁或征地补偿款等保障性待遇,故不能认定其具有了替代性的生活保障。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发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原告的父亲自认被告向其母亲辜玉兰及其本人发放了土地预支款,被告之所以未向原告发放土地预支款,是因为经被告两委会与代表会讨论决定的预支方案中,对于纯农户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只预支到“一母一子”。

被告对于该村男子的子女,或未外嫁的该村女子的子女,则没有上述限制性规定。

被告因原告为外嫁女的孙子而拒绝向其发放土地预支款,侵犯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被告所作的分配方案中,关于对外嫁女及其后代区别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的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益、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照准。

综上,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1支付2019年土地预支款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口市美兰区新埠街道新东社区居委会横沟居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uxvdjj6ystokyt8thq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