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徐贤志、陈光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324执2659号之一
所属地区:永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11-04公开日期:2020-09-25
当事人:徐贤志;陈光元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2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贤志,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光元,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徐贤志与被执行人陈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3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贤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70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光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陈光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光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光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陈光元名下车牌号码为苏MT××××、苏MX××××汽车已查封,未实际扣押。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光元有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光元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光元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光元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贤志,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约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来本院约谈,也没有对《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陈光元名下车辆